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市中泉锚具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封市中泉锚具有限公司货款12311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311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9年3月13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开封市中泉锚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开封市中泉锚具有限公司负担1580元,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