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47元、误工费2,826.82元、护理费571元、营养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70元、车辆损失15,000元,合计19,874.82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负担60元,***负担12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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