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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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粉丝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000元; 二、驳回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826元,北京粉丝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124元。 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3124元;北京粉丝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3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