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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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阜阳市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何某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丧葬费28034元、死亡赔偿金944740元、交通费1500元、车损4000元合计978274元,扣除被告***已付4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382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16元,由原告***、***负担1316元,被告***、阜阳市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