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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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市海雨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月利率为2%,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止)及诉讼保全保险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被告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