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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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损失7961.26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损失35767.03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损失32153.13元,合计75881.4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损失7961.26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损失35767.03元,合计43728.29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损失19291.88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损失7961.26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损失35767.03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损失12861.25元,合计56589.54元; 五、被告***、四川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1元,由原告***负担167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49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5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3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担1111元;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各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