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时代印象传媒有限公司 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时代印象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广告款47334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时代印象传媒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28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2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352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5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3524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在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时代印象传媒有限公司给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款项的同时,原告沈阳时代印象传媒有限公司向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