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水永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付工程款38万元; 二、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38万元欠款利息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