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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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县电力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8元,由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县电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