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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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锦州正兴置业有限公司 锦州合全商贸有限公司 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凌支行 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辽07执41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凌支行,住***。 负责人:田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锦州合全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恩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州正兴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庆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国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徐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陵支行与锦州合全商贸有限公司、锦州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正兴置业有限公司、徐国瑞、徐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陵支行申请处置的不动产已处置完毕,债权已全额受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7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