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2017)辽08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前期发生的各项费用21,306,703.16元”; 二、撤销(2017)辽08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1,306,703.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 四、驳回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27元,由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000元。 由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9-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