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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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81民初2666号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住***。 负责人:陈利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刚。 被告: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 被告: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5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14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住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照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海军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雯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