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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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梁山宝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各赔偿原告***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赔偿原告***43651.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各赔偿原告***200元。 四、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各替代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3376元。 以上款项合计114455.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各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给原告***(其中被告***垫付的25533.14元,原告***应在收到赔偿款时返还给***)。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鉴定费1430元,合计2670元由被告***、刘德平各负担1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