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沈阳爱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沈阳爱他园艺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辽05民再2号民事判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沈阳爱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七十万一千八百元,承担六十万六千七百一十元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九万五千零九十元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沈阳爱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元,均由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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