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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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鹰潭市龙虎山枫香山庄大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82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377969元(利息算至2018年10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10月29日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鹰潭市月湖区鹰房权证月湖字第××号及鹰房权证月湖字第××号房产抵押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被告鹰潭市龙虎山枫香山庄大酒店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鹰潭市龙虎山枫香山庄大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在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00元,由被告***、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枫香山庄大酒店负担67323元,原告建平负担162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枫香山庄大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42-3,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