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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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遵化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公司赔偿原告***385981.49元(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万元、死亡伤残项下11万元、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项下263981.49元),其公司垫付款1万元予以抵扣,实际再给付375981.49元; 二、由原告***在获得保险赔偿款后返还被告***为其垫付款10000元; 上述一、二项合并履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365981.49元、被告***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2元,减半收取计4651元,由原告***负担138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公司负担3263元;原告***主动脉夹层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