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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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 二、变更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82.34、残疾赔偿金99917.66元,合计11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负担248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