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市程坤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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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

二、变更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82.34、残疾赔偿金99917.66元,合计11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负担248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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