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金菱新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山金菱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款13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以10.8万元为基数;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以21.6万元为基数;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以32.4万元为基数;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以43.2万元为基数;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以54万元为基数;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以64.8万元为基数;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以75.6万元为基数;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以86.4万元为基数;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以97.2万元为基数;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28日以108万元为基数;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以118.8万元为基数;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以130万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1日起至清结之日止,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黄山金菱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0元,反诉费9015元,共计39615元由被告黄山金菱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39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