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费60564元,并承担逾期罚息,按照年利率18.25%,本金60564元,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的逾期罚息为22104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时止的逾期罚息,按照本金60564元,年利率18.25%计算; 二、被告***支付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860元; 三、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312元,被告***、***承担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