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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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承保的电动三轮车的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44,455.88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承保的电动三轮车的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付***垫付的***医疗费用20,028.8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