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华帛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华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24万元并按6%的年利率计付违约金至付清款止(其中8万元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8万元自2019年6月8日起计算;8万元自2019年9月14日起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4元,由原告***负担1574元,由被告江西华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4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94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