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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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2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500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7986.55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车上人员(乘客)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费10000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费 497986.5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01元,由***、兰州裕塬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恒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51元,***负担2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