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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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城支行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借款本金47400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21日利息为209454.10元,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74001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