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
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140.65元;

二、被告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罚息(以73140.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始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利率0.03%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告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原告负担755元(已交纳),由被告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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