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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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收益249910元(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时间段)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2477.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分别从2017年6月1日、2017年12月1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3元、由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