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商友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商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1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计2328元,湖北商友商贸公司负担1850元,***负担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