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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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 通化振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通化振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172,300元。被告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164,7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利息按照各自的本金数额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通化振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