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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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元亨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元亨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09121.66元;(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入下列账号,收款人: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开户银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2368元,由原告***负担1128元,被告合肥元亨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