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20000元(已支付45000元可予以抵扣)。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应赔偿***、***、***、***、***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317177.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6370.0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5.36元,由***、***、***、***、***负担1667.48元,由***负担7547.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