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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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五河县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五河县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58766元; 三、驳回五河县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五河县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1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15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五河县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3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