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漳州市豪诚纸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启德机械有限公司
漳州市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漳州市豪诚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启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0000元;

二、限被告漳州市豪诚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启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不含当日)前的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含当日)起的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启德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东莞市启德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东莞市启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42元,被告漳州市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8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原告东莞市启德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东莞市启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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