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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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欠款623574.8元(370000元+253574.8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确认原告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的位于包头市××区房屋、***抵押的位于包头市××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