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唐河县瑞鑫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84174.69元。原告***在收到保险理赔款后十日内向被告唐河县瑞鑫物流有限公司返还1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元,由原告***负担372元,被告唐河县瑞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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