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楼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楼支行贷款本金78932.31元、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0.69375‰,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3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0.69375‰上浮50%,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止;以本金79932.31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0.69375‰上浮50%,自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9日止;以本金78932.31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0.69375‰上浮50%,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已经偿还的9942.1元利息在利息及逾期利息中予以扣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向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楼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支付的款项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楼支行要求被告***、***、***、***承担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计92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