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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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陕西金叶万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139136.48元及迟延履行违约利息(以4139136.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负担568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