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驻马店市小小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小小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999695.68元、截止至2020年5月17日前的罚息972410.29元及2020年5月18日之后的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999695.68元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计算,从2020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如到期被告驻马店市小小超市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第一项义务,则以被告***、***所有并用于抵押的位于确山县盘龙镇107国道中段路东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确房证字确山第000105366号,土地使用证号:确国用(2011)第18141135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9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小小超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