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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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博力电机设备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援社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驻马店市援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利息从应付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驻马店市博力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驻马店市博力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驻马店市援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9元,减半收取124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援社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博力电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驻马店市援社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博力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