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肇庆市高要区瑞谷创展化工有限公司 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高要区瑞谷创展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400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46400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481.24元,由被告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3440.95元,由被告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