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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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依键通建筑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和县傲牧育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西依键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0938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6209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泰和县傲牧育种有限公司在欠付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4元,由被告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79元、原告江西依键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