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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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西宁市城东区中联汽车维修服务站经济损失406833元,并免除案涉商铺一年(2018-2019)的物业费及取暖费; 三、刘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西宁市城东区中联汽车维修服务站款项50000元; 四、驳回西宁市城东区中联汽车维修服务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28元,由中联汽修站、青藏铁路公司各负担7364元,鉴定费38000元,由青藏铁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8元,由中联汽修站、青藏铁路公司各负担736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已由中联汽修站预交,青藏铁路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与上述赔偿款一并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中联汽修站和青藏铁路公司分别预交14728元,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