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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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中瑞盛世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若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责任,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漳州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厦门市欣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漳州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瑞盛世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由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