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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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丹阳市人民医院 常州市威尔纺织品有限公司 鸿运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容、姜桦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92395.78元,给付被告常州市威尔纺织品有限公司款计人民币45000元。 二、驳回原告***容、姜桦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2元,第一次鉴定费2360元,第二次鉴定费2300元,合计9972元,由原告***容、姜桦负担5708元,由被告威尔公司负担4264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给付被告威尔公司款中扣除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12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