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期间内利息1594.82元、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2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本息结清时止;复利以1594.82元为本金,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2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本息结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