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荣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荣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维修整改期间的经济损失(从2019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15日为16137元,此后按照建筑面积35.86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维修工程验收合格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6元,被告桂林荣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9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