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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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烯润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区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15083.60元,以上共计25083.6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在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部分,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43.55元;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理赔款后,由原告***返还给被告***垫付款等1217.80元,去除被告***赔偿原告***的43.55元,实际原告***返还给被告***垫付款等1174.25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