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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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0,746,047.38元; 二、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利息,以10,746,047.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91.26元(由***预交),由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