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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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锦州正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黑山县运输公司 北镇市运输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镇市运输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镇市运输公司车辆损失62300元(64300元-2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镇市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8元,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北镇市运输公司负担2240元,被告***负担5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