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 裕龙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C}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C}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2民初11281号 原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 被告: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忠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栽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宗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臧 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