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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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首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北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北首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北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世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首御辽参(大连)海珍品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与被告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2A127010001JK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二、被告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65588.56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16年12月21日,利息、复利共计人币77079516.37元。2016年12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编号为02A127010001JK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北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世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北首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北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御辽参(大连)海珍品科技有限公司、北首集团有限公司、世界辉煌能源有限公司(WORLDGLORYENERGYLIMITED)、***、***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对被告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大连长兴岛街道办事处沙包村的大国用(2009)第06074号、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产、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产业区的大国用(2010)第**权属证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将军路**的北首节能光源生产基地在建工程Ⅰ区****厂房军路719号的、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将军路**的北首节能光源生产基地在建工程Ⅱ区****厂房****装备中心****宿舍楼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立式插件机等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在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3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大连北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高新园区七贤岭爱贤街50号的大房权证房权证高字第**、证高房权证高字第**、高字房权证高字第**、字第房房权证高字第**房屋所有权以及高新园区国用(2004)字第12041号权属证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7.2869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7197.5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世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北首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北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御辽参(大连)海珍品科技有限公司、北首集团有限公司、世界辉煌能源有限公司(WORLDGLORYENERGYLIMITED)、***、***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被告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世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北首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北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御辽参(大连)海珍品科技有限公司、北首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世界辉煌能源有限公司(WORLDGLORYENERGYLIMITED)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