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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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8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8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定市明昊旅行社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7441.48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定市明昊旅行社各负担17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