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保定市明昊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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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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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8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8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定市明昊旅行社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7441.48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定市明昊旅行社各负担17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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